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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50106328-202403-454295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3-10-28 16:56
名 称: 关于《昆明市水务局水行政裁量权基准》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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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水务局水行政裁量权基准》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28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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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均针对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做出了部署,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工作安排,建立健全市水务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更好的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昆明市水务局水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十分必要。

二、 制定依据

《基准》制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55号)、《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昆明市防汛抗旱办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政办函〔2023〕15号)以及《昆明市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

三、 制定的过程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基准》制定过程中开展了起草调研工作;面向局属各处(室)单位、局公职律师,各县(市)区水务局、各开发(度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管理对象征求了意见;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10月市水务局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四、 制定的主要内容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组织实施的昆明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的要求,逐条梳理了《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等8部昆明市现行有效的涉水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补充设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并结合昆明市水务系统执法实际,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形成《昆明市水务局水行政裁量权基准》。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水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共六章三十条,第一至五条为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规则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适用的效力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细化量化的权力、文书制作时的引用方式;第六至十四条为第二章“行政处罚”部分,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裁量阶次、处罚幅度确定规则、裁量权基准适用程序等基本事项;第十五至十八条为第三章“行政强制”部分,明确了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实施原则和基本事项;第十九至二十四条为第四章“行政检查”部分,明确了行政检查的实施主体、实施原则和实施程序等基本事项;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为第五章“其他行政权力”部分,明确了其他行政权力的适用规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的告知程序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第二十八至三十条为第六章“附则”部分,明确了该规则有关表述的含义、规则施行日期和旧文件的废止。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有29项,涉及河道管理、地下水保护、松华坝水库保护、节约用水管理、供水用水管理五个方面,制定过程中坚持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裁量权基准内容包括行政处罚事项的名称和法定依据,且根据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将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事项分为轻微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四类违法程度,将没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事项分为轻微违法行为和非轻微违法行为两类违法程度,并据此列明了各类违法程度对应的具体情形和相应的处罚幅度。

(三)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有1项,制定过程中坚持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裁量权基准内容包括强制种类、强制事项、法定依据、适用情形和强制流程,并列明了需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的具体情形。

(四)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有1项,制定过程中结合了“双随机、一公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查一次”等规定,裁量权基准内容明确了行政检查事项的名称、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频率、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

(五)其他行政权力裁量权基准

其他行政权力基准有2项,制定过程中坚持了合法性、适当性原则,裁量权基准内容明确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行政相对人、法定依据、行政权力行使的流程和裁量情节。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昆明市水务局水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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