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水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03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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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情况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2018年12月3日,经昆明市水务局局局务会研究审议通过,于2019年2月1日向社会公布。
二、 主要内容
(一)废止《昆明市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理由:1. 云南省现行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已调整,现行文件为:《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云水规计﹝2016﹞171号)。
2.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水利工程造价师的有关规定,2016年国务院已取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许可事项,作为一个专业纳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筹实施。
(二)废止《昆明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理由:1.第七条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贯彻<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职责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水建安〔2013〕43号)已有具体规定。
2.第十一条关于项目法人组建审核程序,2012年、2013年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已取消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采用备案管理。
3.第二十九条与管理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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