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取用地下水监督检查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0-01-11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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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背景
昆明市水资源短缺,地下水一直是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8年以来,我市持续加强地下水严格管理。2009年云南省、昆明市相继出台了《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上述法规,加强对全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长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地下水的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于2009年12月制定了《昆明市取用地下水监督检查规定》(下称《规定》),指导全市地下水规范管理工作。
二、 主要内容
《规定》共18条,第一条至第五条阐述了制定的目的、原则、范围以及开展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的职责。监督检查的主体部门为市、县(市、区)水政监察机构,同时明确了市、县级水政监察机构分工,监督检查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检查范围为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等有关取用地下水的行为。
《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检查的方式及内容。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的相关机构应当建立与各级水政监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各级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上下联动。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同时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且出示统一执法证件。检查内容涵盖《取水许可证》、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水井位置、取水量及取水用途、计量设施的安装和运转情况等共十三项。
《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是对违法行为处置、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相关政策文件:昆明市取用地下水监督检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