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拟废止《昆明市取用地下水监督检查规定》意见建议的公告
《昆明市取用地下水监督检查规定》(昆府登3号,下称《规定》)于2009年12月17日昆明市水务局局务会议通过,并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出台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旨在建立地下水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内容是对同年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部分条款的程序性细化规定。自2010年施行以来,《规定》对促进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指导全市地下水规范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21年国务院针对地下水管理出台了国家层面第一部专门性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系统性对地下水管理工作作出规定。同时,《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也分别于2023年、2026年完成修订并施行。上述法规从地下水的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各级政府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体现了对地下水开发和利用的全过程管理,标志着地下水迈入依法严管的新阶段。
《规定》施行至今已有15年多,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改革要求或管理实际。 一是《规定》制定所依据的上位法规发生了修改。新修订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管理规定更科学、规范,也更细致; 二是改革职能调整导致无法继续实施。最新一轮机构改革后,《规定》执行主体“昆明市水政监察支队”已被撤销,《规定》已无继续实施的主体。
为维护法制统一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综合评估,《规定》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市水务局拟决定废止该规范性文件。为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现将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于2026年7月10日前提出意见建议。
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信函邮寄: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昆明市水务局504办公室,邮编:650000。
2.电子邮箱发送:378695907@qq.com
联系电话:0817-65719834
附件:《昆明市取用地下水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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