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
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水法修改已列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和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水法历年都做了哪些修改?

新中国第一部管理水事活动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审议通过
标志着我国水利建设与管理
步入了法治轨道
水法共7章53条
覆盖“总则”“开发利用”
“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用水管理”
“防汛与抗洪”“法律责任”“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从7章53条增加到8章82条
在水资源管理体制、水资源权属、
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都有较大调整
在加强水资源宏观管理和配置方面
单设水资源规划章节
强调了规划的重要性及其法律地位
确立了 流域综合规划的
规划同意书制度
此外
还确立了 水资源论证制度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度
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度
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
水量调度预案制度
以及年度水量分配方案
和调度计划制度
在水资源管理体制方面
规定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流域管理
在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
实行从“开源与节流并重”
到“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
大力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战略调整
确立了水功能区划制度
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
单设“水事纠纷处理
与执法监督检查”章节
对违法行为和具体的
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
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
“依照 刑法第15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调整刑事责任援引表述
以与《刑法修正案(七)》衔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当前水利事业发展面临新的形势
经济社会发展
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
对保障水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解决水资源短缺等问题
需要更加有力有效的制度举措
水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审议
让我们持续关注
水法的修改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