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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50106328-202510-512410 主题分类: 重大决策预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5-10-15 10:16
名 称: 昆明市水务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项立法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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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水务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项立法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发布时间:2025-10-15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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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昆明市水务局于2025年9月24日举行了《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项立法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听取社会各界对《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于2025年9月24日14:30至16:30,在昆明市水务局(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531大会议室)举行。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李 伟 昆明市水务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

(二)听证委员

邓宁波 昆明市水务局 水资源管理处处长

徐 勇 昆明市水务局 政策法规处二级主任科员

马 稳 昆明市水务局 水资源管理处高级工程师

(三)决策发言人

朱 谊 昆明市水务局 水源管理处处长

(四)听证监察人

张春云 昆明市水务局 政策法规处处长

(五)听证记录人

段彦芬 昆明市水务局 水资源管理处工作人员

曲媛媛  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 职工

(六)听证代表

沈亚婷 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七甸社区 呈贡区第四届人大代表

李元忠 澄江市阳宗镇新街村委会海宴村民小组 澄江市第二届人大代表

况 军  昆明市水务局 水资源管理处二级主任科员

陈小先 阳宗海管委会生态和水资源保护局 副局长

梁永林 官渡区水务局 水务科科长

李 佳  西山区水务局 水政水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杨雅馨 西山区水务局 水资源科工作人员

陈 平  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水资源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蒋思广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 科长

徐宏祥 昆明市新祥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工程部经理

谷云东 昆明星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弱电工程师

侯志飞 昆明世纪金源大饭店 职工

缪霓红 云南交通运输职业学院白渔口校区 党支部副书记

吕棚真 云南交通运输职业学院白渔口校区 职工

刘云春 云南金杉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七)听证旁听人

闵思贤 昆明市水务局 四级主任科员

刘 昕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管理处 工程师

施瑞鑫 云南远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尹 媛 湘潭大学学生 研究生(在读)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15位听证代表围绕《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项积极陈述观点,建言献策,对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过梳理和汇总,听证代表共提出以下5条意见和建议:

(一)将条例第四十条中的“开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修改为“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二)针对矿山开采及建设地下水工程,因疏干排水大量抽取地下水造成周边地区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采取相应补偿机制,情节严重的,限期关停。

(三)对条例第二十六条设置过渡或豁免条款,对已合法取水的取水用途为公共无可替代热源的地热泉水,避免一刀切,可纳入“限期评估,逐步替代”清单,在未形成替代热源前限量取水。

(四)关注条例禁止性行为与后续法律责任设定的对应关系。

(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强化各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扩大规划与管控的范围和力度,规范用语表述。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决策发言人对《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必要性、依据、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说明,对听证代表提出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进行了现场陈述和答辩,具体如下:

(一)关于条例第四十条的用语表述方面。承揽一词包含了签订合同及具体的施工行为两方面内容,若表述为“承揽”,一方面执法中签订合同的行为难以取证,另一方面对于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可能存在处罚适当性的问题,故综合考量后表述为“开展”。

(二)关于矿山开采及建设地下水工程疏干排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或环境污染的处置方面。《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应的法律责任。《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开挖深度在地下水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下或者年排水规模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一条也对补偿进行了相关规定。对于上位法已有详细规定的,本条例不予重复。

(三)关于扩大规划与管控范围和力度方面。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立法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条例规划与管控一章内容已充实详尽,若无其他具体详细的建议则不能重复引用上位法规定。另一方面,《条例》颁行实施后,昆明市将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的管理执法力度。

(四)关于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商”的含义方面。本条款系引用上位法的规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其他行政部门配合,故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需听取相关部门意见,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后确定。

(五)关于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时的处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在实际执法中,将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对地下水违法行为依法管理。

(六)关于在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例外条款方面。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是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上位法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即若其他法律法规对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例外情形的,可以直接适用例外情形的规定。在本条例中规定其他例外条款,没有上位法依据。

(七)关于条例禁止性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对应方面。一方面,对于行政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代管,应当与行政相对人加强沟通,并结合其他行政管理手段,规范地下水相关行为。另一方面,设定行政处罚时需要对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违法性质、主观过错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本条例作为市一级地方性法规,难以权衡所有地下水禁止性行为与行政处罚之间的适当与否。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涵盖人大代表、行业专家、政府部门代表、取水户、市民代表、法律工作者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广泛性,共历时两个小时,15位听证代表皆对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整体上予以认可,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对文本的修订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

七、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采纳规范用语表述的意见。理由: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立法技术规范等各项规定,进一步准确规范文字表述,有利于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采纳加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注重其他行政管理方法(如行政强制等)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意见。理由:有利于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不予采纳将条例第四十条中的“开展”修改为“承揽”的意见。理由:承揽一词包含了签订合同及具体的施工行为两方面内容,若表述为“承揽”,一方面执法中签订合同的行为难以取证,另一方面对于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可能存在处罚适当性的问题。

(四)不予采纳增加因矿山开采及建设地下水工程疏干排水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或者环境污染的行为条款的意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中已进行规定,本条例不做重复规定。

(五)不予采纳对条例第二十六条设置过渡或豁免条款的意见。理由:条例第二十六条是依据上位法制定的,在本条例中规定例外条款,没有上位法依据。

(六)不予采纳扩大规划与管控的范围和力度的意见。理由:若无具体详细的条款建议,则不能重复引用上位法规定。

八、其他有关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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