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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50106328-202509-509581 主题分类: 重大决策预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5-09-05 14:29
名 称: 昆明市水务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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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水务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05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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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听证报告已经昆明市司法局审查,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昆明市水务局联系。

附:关于《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听证报告

                                 昆明市水务局

2025年9月5日

关于《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听证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昆明市水务局于2025年8月25日举行了《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听取社会各界对《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于2025年8月25日14:30至16:30,在昆明市水务局(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5楼)大会议室举行。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委员、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听证主持人为昆明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伟,听证委员为昆明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处长邓宁波,昆明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春云,决策发言人为昆明市水务局水源管理处处长朱谊,听证监察人为昆明市水务局机关纪委书记任世鑫,听证记录人为昆明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工作人员段彦芬、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职工曲媛媛,听证旁听人为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工邱仕丞、昆明厚致百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高瑞斌。

确定的听证代表共计16人,实际参加代表为16人,具体听证代表如下:

夏玲华 昆明市晋宁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 昆明市十五届人大代表

沈亚婷 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七甸社区 呈贡区第四届人大代表

李元忠 澄江市阳宗镇新街村委会海宴村民小组 澄江市第二届人大代表

况 军 昆明市水务局  水资源管理处二级主任科员

梁永林 官渡区水务局  水务科科长

张海达 晋宁区水务局  水政水资源管理站工作人员

马 稳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管理处  高级工程师

陈 平 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水资源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蒋思广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   科长

曹 伟 云南上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助理

朱加标 云南磷化集团科工贸有限公司 职工

尹 斌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昆阳磷矿 职工

徐宏祥 昆明市新祥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工程部经理

谷云东 昆明星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弱电工程师

侯志飞 昆明世纪金源大饭店    职工

于 鑫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四、修订过程

2025年3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修订)>立法工作方案》,成立立法起草小组。

立法起草小组成立后积极开展工作。2025年4月至5月收集整理了立法工作所需资料,学习研究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条文对照表等材料。2025年5月30日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同步向基层部门及市级其他部门征求意见。2025年6月23日发布公告,向社会征求公平竞争意见,并发布了听证会1号公告。2025年7月1日至2日,到西山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安宁市、石林县进行市内调研。2025年7月29日至8月1日,到陕西省西安市、河南省郑州市、河北省石家庄市进行省外学习调研。2025年8月13日,发布听证会2号公告及行政处罚听证会1号公告。2025年8月19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参会专家对《条例》的合法性、必要性、可操作性进行了论证,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评审。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期间,16位听证代表共提出了14条意见和建议,主要归纳为以下四方面:

(一)具体条款的建议

1.在条例中增加对地下水违法行为举报人信息的保护。

2.在条例中明确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范围。

3.在条例中增加水权交易的条款。

4.在条例中明确疏干排水量总体规模不满每年5万立方米,是否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二)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章节约与保护的建议

增加节约地下水的具体条款。

(三)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章法律责任的建议

1.将污染、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的行政处罚单位统一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2.调高行政处罚金额。

3.部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要求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条款,建议增加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整体意见

1.加强对地下水保护与管理的宣传教育。

2.完善条文表述。

六、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决策发言人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背景、必要性、修订过程、修订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说明,对听证代表提出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进行了现场陈述和答辩,对代表提出的对举报人信息的保护、加强宣传教育、法律责任及内容表述等相关意见及建议中具备合理性的内容进行肯定,并对部分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主要为:

(一)关于不需取水许可证的情形。《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依法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统一规定在第十六条第一款中,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况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规定,故在《条例》中不做重复规定。

(二)关于水权交易。为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省水利厅下达了各州(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昆明市实际取水量远大于控制指标。下一步,昆明市将采取严格管控地下水开采、削减地下水取水户许可量等措施,以完成控制指标,暂不适合开展地下水水权交易。

(三)关于疏干排水量总体规模不满每年5万立方米的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根据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四)关于统一污染、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的行政处罚单位。因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和侵占、填埋主管部门责任不同,故不能由一个部门统一处罚。

(五)关于增加节约地下水的条款。上位法已有的规定,《条例》中不在重复规定。

(六)关于增设行政处罚条款、提高处罚金额。新设行政处罚一方面需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以罚代管,另一方面需要考量整体的营商环境,还需要保持与《条例》修订前的衔接,故综合上述因素,法律责任条款呈现为现在的条款。

七、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涵盖市民代表、人大代表、行业专家、政府部门代表、法律工作者等领域,共历时两个小时,16位听证代表皆参会赞成对《条例》进行修订,并提出较好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合议,在决策发言人陈述答辩内容基础上,决定对为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加强宣传、完善条文表述的意见建议客观公正采纳,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一)采纳对地下水违法行为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的意见。理由:有利于制止地下水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采纳扩大社会参与面,加强社区宣传的建议。理由:有利于地下水的保护与管理。

(三)采纳完善条文表述的建议。理由:《条例》仍在修改完善中,我局将不断地完善《条例》的各项内容及规范用语。

(四)不予采纳增加处罚条款、提高处罚金额的建议。理由:新设行政处罚一方面需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以罚代管,另一方面需要考量整体的营商环境,还需要保持与《条例》修订前的衔接。

(五)不予采纳增加节约用水的条款。理由:在《条例》中不再重复已有规定。

八、听证结论

根据听证代表陈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结合听证委员合议书内容、决策发言人陈述答辩和代表意见建议处理情况,后续将进一步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切实提高条例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推进昆明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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