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工作手册》的政策解读
昆明市水务局印发了《昆明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 工作手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昆明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工作手册》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以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进一步提升昆明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能力,规范水利工程质 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监督人员工作水平,根据国家 和水利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安全生产等规定和办法,以及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2024年编制的《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结合昆明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组织编写了《昆明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工作手册》,以指导昆明市管 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地开展。
二、《昆明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工作手册》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适用范围为:在昆明市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的各类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 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工程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 下统称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水利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是什么?
(一)在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均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 令第52号)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三)参建单位应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 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 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四)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查、管理制度。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1.作为建设本工程的组织者,项目法人应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面管理,认真履行合同、协议,督促、支持参建单位严抓工程质量的管理活动。
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法人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 设备的,项目法人应当保证其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4.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五)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规定,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公正、独立、 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控制体系和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应按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配 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监理活动应 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
2.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3.监理工程师要从确保工程质量出发,认真签发施工图 纸;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 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4.按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负有监督控制工程质量的责任,向项目法人交付的应是合格的工程。对施工单位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做法不禁止或禁止不力,或对工程质量失检失控,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接受质量监督 机构对其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及施工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现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检测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 量。
2.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法规、规程及技术标准、 档案资料管理等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 进行施工。
3.应制定出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度、质量检验办法和工序 验收制度,要加强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 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4.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要求施工,不得擅 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 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及机电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并有检验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6.对施工中出现了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负责返工或返修,直至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七)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揽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和现场服务体系的监督检查。
1.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派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设计代表。
2.建立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
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3.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随时掌 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4.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当说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5.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6.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四、如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以文件形式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并提交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获得授权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 身责任承诺书。若无需授权人则直接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质量 终身责任承诺书。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监督申请后,核查申请资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14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书》。如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补充完善。
相关政策文件:昆明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工作手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