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因来信人目前在外地,从2023年9月完清水费后,昆明水务公司通用水务在未通知来信人缴纳水费的情况下即开始计算欠费违约金。1.水务公司并未向我送达缴费通知;2.水务公司也未提供违约金的计算时间,计算基数,计算利率标准,其收取的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3.再次,即使按照2023年11月开始计算,本人欠付的水费(含污水处理费)为9立方,37.8元,截至目前欠费6-7个月的情况下,却收取了20.74元的违约金,收费标准显然过高。4.垃圾费不属于水费,不清楚违约金计算中是否算作了本金;5.原来《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千分之五违约金的规定因为该文件已经废止,不得参照,2021年《城镇供水管理办法》没有确定违约金标准,故应当参照民法典违约金的标准执行,不得过分高于损失……以上内容请贵局予以审查核实并进行处理,相信不是个例,静候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