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19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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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昆政办函〔2023〕2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制定昆明市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 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者调整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编制或者调整水土保持、防治水害专项规划;
(三)政府投资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四)制定或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其他关系全局或水务系统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三、 有关要求
(一)局属各处(室)、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二)局属各处(室)、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法规处,由法规处汇总形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按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