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2021年获得用水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1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21〕40号)文的要求,以市场主体需求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为进一步优化环节,压减时间,降低成本,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实施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昆明市工商客户申请新装、扩容用水接入业务。居民用水新装,临时施工用水,小区庭院(泵房)给水工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工作流程时限等按照供水企业服务承诺执行。
二、 工作目标
深化市政设施接入审批改革,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占道施工许可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告知承诺制。依托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构建行政审批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推动,一网受理、一表申请、一次收件。提升办理用水用电用气便利度,设立水电气业务联合窗口,推进水电气协同办理,畅通线上办理渠道,实现申请需求和申请材料等信息全部网上收集、审批、回复。鼓励供水公共服务单位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和设备销售、安装、租赁、维护保养一站式服务以及升级更新等高品质延伸服务。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 号),清理规范供水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出台《昆明市小型项目供水接入费用减负实施办法(试行)》。
三、 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获得用水环节,更简单、更便捷。
1. 开展并联审批。将用水报装外线工程施工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意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等审批事项纳入并联审批机制。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次收件、一次办结”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确定属地政务服务部门或相关部门作为获得用水外线工程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收件部门,统一收件,并联分发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警、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告知承诺制。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前
2. 纳入审批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用水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提出报装申请,由审批系统向供水企业推送项目信息,共享行政审批部门相关资料,供水企业获取项目信息后应及时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将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主体工程开工前办理,工作整体前置,提前开展勘察及预算等工作。构建行政审批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推动,一网受理、一表申请、一次收件。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前
(二)进一步压减获得用水时间,更省时、更高效
3. 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工程建设项目用水涉及外线接入工程需要办理开挖审批的,通过审批系统进行申报后,进入并联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警、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审批部门积极推行联合现场勘察,减少跑动次数,减轻企业负担。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前
(三)进一步降低获得用水成本,更利民,更经济
4. 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 号),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不得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供水企业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前
5. 探索价格形成机制。城镇供水价格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探索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供水企业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前
6. 出台减费细则。制定出台《昆明市小型项目供水接入费用减负实施办法(试行)》,对在本市申请新装、扩容等供水接入,且符合设计规范、接水装表口径为DN40及以下且外线管道长度200米以内的供水接入小型项目实施费用减负。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供水企业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前
(四)进一步提升获得用水服务,更贴心,更便民
7. 设立水电气综窗。提升办理用水用电用气便利度,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均设立水电气业务联合窗口,推进水电气协同办理,实现“一窗受理,信息共享”,构建水电气报装一体化,解决多头跑、折返跑问题,提高报装办理便捷度。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供水、供气、供电企业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前
8. 拓展延伸服务。鼓励供水公共服务单位为用户提供供水管道、供水设施等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服务以及升级更新等高品质延伸服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各供水企业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前
(五)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应用,更省心,更智能
9. 深化信息共享。打通供水企业业务系统与不动产交易平台,实现“一次过户”,房产过户后通过数据共享,供水企业同步一次性办结自来水过户业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不动产中心)、各供水企业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前
10. 拓展线上服务。持续推进昆明市主城区一网通办平台功能建设,完成电子合同功能上线,实现获得用水办理涉及的《供用水协议》、《工程协议》电子化签约,实现用水报装“全程网办”。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前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建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统筹组织实施推进细则落实。
(二)完善配套政策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本细则提出的总体时限要求,及时制定出相应的细化配套政策和办法,进一步明确措施,细化业务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办理材料,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要组织开展对各地落实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步完善评价考核机制,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对于未落实优化举措、承诺未兑现的,予以通报。
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昆明市2021年获得用水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函
相关图解:
一图带你看懂——昆明市2021年获得用水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