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如何处罚?
答:根据《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生产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答: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