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昆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7号建议的答复
李红兵代表:
您在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云南省柴石滩水库保护条例》立法的建议”,昆明市水务局已收悉,感谢您对昆明水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云南省柴石滩水库保护条例》立法的建议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柴石滩水库立法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这个建议您提得很好,因为柴石滩水库是跨两个州市(昆明市和曲靖市)的大⑵型水库,是国务院批准的《珠江流域综合规划》中优先安排建设的珠江干流南盘江上游重要的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具有灌溉、防洪、发电、供水、保护高原湖泊阳宗海生态环境等功能。2016年明月湖水利风景区(柴石滩水库)列入第十五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同年,柴石滩水库灌区工程开工建设。因此,柴石滩水库上升为省级保护是很有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按照《立法法》规定,《云南省柴石滩水库保护条例》立项的权限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此,我局已经多次向市人大、市政府及省水利厅进行汇报,积极争取支持和帮助。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大请示汇报力度,积极争取支持。
二、关于市政府规章《昆明市柴石滩水库保护办法》的立法进展情况
2016年,《昆明市柴石滩水库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市政府规章三类立法项目;2017-2019年,该办法列入市政府规章预备类立法项目。所开展的工作如下:
(一)成立机构明确任务。2016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昆明柴石滩水库保护办法>立法方案的通知》,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市水务局局长、市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和柴石滩地区水资源管理局领导为成员的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柴石滩地区水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具体负责《办法》的起草、组织论证等日常工作。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在立法起草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二)认真组织开展调研。立法起草小组多次深入柴石滩水库进行调研,梳理存在问题及立法需求,邀请省水利厅、市人大农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到现场给予指导性立法调研,与柴石滩地区水资源管理局等有关领导进行座谈研究,对加快立法起草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在多次深入柴石滩水库保护区调研的基础上,带着起草过程的问题和难题,积极开展省外立法调研,先后赴北京市、四川、浙江学习考察,学习水库保护管理以及立法先进经验做法。
(三)突出重点划分范围。委托第三方编制《柴石滩水库水源区(昆明部分)污染现状调查及保护区划界报告》,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将柴石滩水库径流区(昆明部分)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并提出了分级保护的措施,为加强柴石滩水库管理保护及立法工作提供了依据。2018年组织《柴石滩水库水源区(昆明部分)污染现状调查及保护区划界报告》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四)积极组织条文起草。在对柴石滩水库及其水源区水环境和水资源现状进行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小组拟定了《办法(草案)》,并召开会议,征求市人大农工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并广泛征询了立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组织宜良县、石林县进行座谈,开展《办法(草案)》听证会,按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由于柴石滩水库保护区的划分问题,以及保护区跨行政区域、与九乡风景区交叉、明月湖水利风景区、柴石滩水库大型灌区建设等原因,立法领导小组副组长,昆明市水务局多次组织听取了有关划界报告,并对立法工作作明确要求。按照要求,昆明柴石滩地区水资源管理局对《柴石滩水库水源区(昆明部分)污染现状调查及保护区划界报告》及《办法(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鉴于柴石滩水库保护区划分仍在修改完善中,市政府综合考虑后,2019年该办法依然做政府规章预备类项目。目前,我局正和柴石滩地区水资源管理局共同努力,按照政府规章立法程序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做好《办法》立法有关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柴石滩水库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昆明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昆明市水务局
2019年7月22日
(联系人:邹容,65711520)
显水〔2019〕1号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