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市行政区域内如何确定河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其中,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上口外侧边缘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
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2. 我市河道管理体制?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明确,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和统一、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系。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实行河(段)长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
3. 我市河道管理中的执法主体是哪家?
按照《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执法主体有2个部门,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中,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4.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河道管理中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
(2)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
(3)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 河道保护范围内有哪些禁止的活动?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2)倾倒、扔弃、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3)向河道排放污水;
(4)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盗伐、滥伐护堤林、护岸林;
(5)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
6.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哪些禁止的活动?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包装物品;
(2)设置拦河渔具,或者炸鱼、电鱼、毒鱼等活动;
(3)围垦河道,或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4)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
在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2)在非指定区域游泳;
(3)设置排污口;
(4)倾倒污水、污物;
(5)堆放、抛洒、焚烧物品;
(6)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和猎捕野生水禽;
(7)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
(8)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7. 什么是河长制?
河长制,是指由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湖保护与管理,协调各方力量,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促进河湖功能永续利用。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8. 河长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9. 河长制的工作任务有哪些?
(1)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
(2)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
(3)加强水污染防治,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排插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4)加强水环境治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5)加强水生态修复,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
(6)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10. 单位、个人如何参与河道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