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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实施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24 10:1:59    来源:昆明水务局

近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全文公布,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同时“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发现泄密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

对此,中国宪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在现代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秘密是例外”。国家秘密不能任意设置,界定保密事项必须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同时,保密范围和事项应明确界定,尽可能减少行政机关的自由度。

平衡保密与政府信息公开

莫纪宏认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出台后,区分哪些政府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需要保密,涉及公民权益,也涉及国家安全,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为平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冲突,需要制定条例将其细化。

他指出,从法治原则看,《条例》较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法律位阶更高,上升为行政法规。这对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更宽广的空间,同时,《条例》对完善保密制度、强化保密责任及监督是有价值的,更便于操作。

此次《条例》2012年5月曾公开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删除了细化保密事项的内容。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细化了“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等情形,但该条款最终未载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应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包括七大类。2012年《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明确界定,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

(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妨害国家外交外事活动;

(四)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

(五)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

(六)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

(七)妨害国家情报来源保护和情报活动;

(八)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

(九)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

此次《条例》也确定了定密责任人的职责范围,细分为三项职责;同时还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检察机关、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十二种具体情况;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相关机关、单位的法律职责。

按中国现行法律,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保密工作。2010年4月29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获人大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国家保密局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机构作为行政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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