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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实施条例亮点
发布时间:2016-10-13 9:52:12    来源:昆明水务局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中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已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较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有新意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国家保密事项进一步细化,保密事项范围依法应及时调整。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了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的范围。条例在保密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的基础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界定,以便使确定国家秘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条例规定,保密法第九条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二)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三)妨害国家外交外事活动;(四)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五)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六)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七)妨害国家情报来源保护和情报活动;(八)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九)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 条例总则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根据条例,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第二,因应网络时代的变化,增加秘密标志、秘密载体等使用、销毁方面的技术性规范。条例指出,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条例对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作了7条详细规定,包括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关于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条例要求“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此外,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等。    第三,强化保密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条例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保密制度建设;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涉密人员管理;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会议、活动管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条例规定,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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