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6-09-01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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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计加价收费制度。
第一个月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价(不含污水处理价格,下同)0.5倍收取;第二个月仍然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按水价1倍收取;第三个月及以上继续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按水价的1.5倍收取。
逾期不缴纳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除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外,同时核减计划用水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