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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1 16:4:58    来源:昆明水务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落实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水务局。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6日 



昆明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主要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2〕1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3〕132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除安宁市、嵩明县、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以外的昆明市市辖其他各县(区)和各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行考核。(安宁市、嵩明县、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已托管省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第四条昆明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省人民政府对昆明市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的考核;组织开展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的考核。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委、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统计局、监察局、滇池管理局、市政府目督办等部门组成市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对该行政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的考核,负责组织对所属行政区域内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公开透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分为指标考核和工作考核两部分。

指标考核。共5项,分别为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考核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考核。具体控制指标见附件1至附件4。

工作考核。考核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等工作,主要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其以上为优秀,80分及其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其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本行政区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并在考核期起始年1月底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如考核期内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另行报送备案。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行政区上一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工作总结、自评情况和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由市考核工作组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考核,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在每年5月底前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市级相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期间,市领导小组市级部门成员单位将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暂停或限制该县(区)、管委会内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暂停或限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暂停或限制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水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立项、开工审批。

限期整改完成后,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整改情况;整改合格的,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意后,通报有关部门解除暂停或限制审批事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局追究当地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云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昆明市实际,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昆明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的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办法和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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