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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3-16 15:55:2    来源:昆明水务局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

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兴水强滇” 战略的决定》(云发〔2011〕7号) 精神,加快推进“兴水强滇” 战略,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两强一堡”战略推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战略意义

(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举措。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生活之首,是关系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为了应对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我省连续3年遭遇严重干旱灾害,深刻揭示了“兴水强滇” 战略必须着力解决工程性缺水,必须着力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加快转变水资源粗放利用、遏制用水浪费、防止水环境恶化,形成有利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经济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模式,实现全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二)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我省水资源分布极为不均,总量多、可利用量少、利用难度大、开发利用率低、水生态环境恶化形势严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龙头—滇中经济区人均水资源量不足700立方米,特别是滇池流域人均不足200立方米,处于极度缺水状态。全省主要河流有近40%的水体受到污染,水功能区达标率只有41.9%,滇池等重要河湖水功能严重退化,丽江黑龙潭等重要泉群出现枯竭或季节性断流,水土流失面积达全省总面积的35%。相反,全省单位GDP用水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4倍,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只有0.45,用水方式粗放,用水效率低,节水意识不强,管理能力薄弱,节水型社会建设滞后等问题普遍存在。工程性、资源性、水质性缺水和粗放用水方式已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两强一堡” 战略的加快推进,水资源与人口、土地、生产力布局不匹配将更加突出,用水供需矛盾将更加尖锐。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快推进“两强一堡” 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战略意义,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感,着力解决好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行。

二、 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实施“兴水强滇”战略,以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强化定额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 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四)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强化民生水利,有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开发利用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保障生态安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综合利用,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健全管理体制机制,统一管理、配置水资源;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五)主要目标和任务。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7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 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 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85

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2;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5%以上。到“十二五” 末,初步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水源地、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监测评价体系, 基本构建水资源监控体系。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1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三、 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六)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根据国家水量分配方案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16个州(市) 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州(市) 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取用水总量指标,拟定县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级政府应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应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七) 强化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凡涉及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及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要以流域、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为依据,严格实行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审批关,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八)强化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按照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理顺全省取水许可管理体系,严格实行分级负责制,推进规范化管理。区域或流域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红线,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接近控制红线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强化取水许可审批验收,实行取水计量、退水处理、中水回用、退水口设置、水资源保护等设施和计划用水制度的现场核验制度。健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用水管理,未经取水许可单位批准,取水户不得改变取水水量、方式和退水水量、水质、方式。取水户要安装、维护取水、退水计量和生态流量监控设施。严格执行各类应急取水及时报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定,严格执行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要报经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电站等重大取水项目施工建设期取水许可

管理和监督工作。

(九)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建立水资源费合理调整机制,健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建立征收目标责任制和分级征收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对建设项目施工和试运行期间应按照实际取用水征缴水资源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严格查处挤占挪用违规使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十)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表水、地下水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在地下水超采区域,除应急用水外,不得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并逐步消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地下水取水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十一)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资源统一调度机制,要依法制定和完善水资源统一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资源统一调度优先保证城乡生活用水,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水力发电等用水必须服从综合利用规划和水资源统一调度。抗旱救灾等应急水资源调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部门、取用水户必须服从。

四、 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二)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结合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资源条件,建立用水定额标准体系,健全取用水户重点监控管理名录,制定区域及行业用水效率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监控和评价办法,建立全省区域、流域和行业相结合的用水效率红线和考核体系。

(十三)加快推进节约用水制度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快节约用水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和节水制度四到位,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建立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科学核定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以用水定额核定计划用水指标和进行节水水平评价考核。建立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主要用水产品、器具的用水效率限值、等级标准和标识管理办法,实行节水产品、器具认证和标识化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制,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水用水设备、产品、器具。建立重点用水户监控管理制度,加强重点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适时监控和信息统计,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实行年度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评价考核。

(十四)着力推进节约用水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用水管理, 遏制粗放用水,推进大中型灌区、重点小型灌区等农业灌溉的干支渠配套、管道输水等节水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大力推广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建设节水示范灌区,加快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重点抓好火力发电、钢铁、造纸、化工、食品、制药等高耗水工业行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的节水减排、中水回用、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加快城镇供水老旧管网改造,减低管网漏损率。加强学校、公共建筑、社区和住宅节水设施建设,强化中水回用,推广节水器具。在引水、调水、取水和供用水等工程中要加大节水设施投资比重,突出“先节水后调水”。在滇中缺水地区,要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开展节水示范城市建设,加大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

(十五)切实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职机构,核定编制,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要着力构建以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体系,要着力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要着力构建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的工程技术体系,要着力构建公众自觉节水的行为规范体系。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节约用水联席工作、效率考核和奖励制度,组织节水评估和用水效率考核。各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 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强化水资源保护

(十六)建立限制纳污红线管理指标体系。加快研究确定全省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公布饮用水水源名录,建立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达标考核指标体系。

(十七)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强水污染防治。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意见,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控制排入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加强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管理,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实行论证审批制度。排污总量超控制指标、水质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限制审批设置入河排污口。到“十二五” 末,全省水功能区要实现全面监测、定期发布达标考核结果。

(十八)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级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强监测,定期公布水质。加快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饮用水源地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构建应急监测体系,建立备用水源。

(十九)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开发利用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编制全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高原湖泊、重要水功能区和湿地的保护,推进生态脆弱河湖和区域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展示范性项目建设。积极推进“七彩云南” 保护行动和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水电站建设和运行要下泄生态基流流量,确保不出现脱水流河段。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湖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全省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六、 保障措施

(二十)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考核制度。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 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干管权限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和有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州(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县(区、市) 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考核工作。

(二十一)理顺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兴水强滇” 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涉水行政事务统一管理改革,到“十二五” 末完成县级以上水务一体化改革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基层水管单位队伍建设,健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通过采取理顺体制、健全机构、充实力量、提高能力等措施,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体制和队伍保障。

(二十二)优化配置体系,实施统一调度。加快推进大中小、蓄引提相结合水源工程建设,构建人水和谐、引排顺畅、蓄泄得当、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有效的区域与流域相结合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因地制宜,构建骨干水源工程与“五小水利”工程相结合的山区水资源配置体系。加快推进大中型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积极推进滇中引水工程,构建由滇西北向滇东南纵贯滇中高原的跨流域水资源配置体系。加快推进滇池流域、洱海流域、蒙开个、沾曲坝、昭鲁坝等州(市) 政府所在地及周边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配置体系和统一调度方案的研究,构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区域大中小水源工程相结合的水资源统一调度体系,健全调度方案、应急预案,提高水资源保障水平。

(二十三)健全监控体系,推进信息化管理。健全水资源监测、取用水计量与统计等信息化管理体系。结合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体系建设,加快全省水资源监控能力与管理系统建设,开展取水、退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建立水量、水质、水位和生态流量相结合的县级以上控制指标监测体系,建立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网和评价体系,构建与国家、流域机构接口的省、州(市)、县(市、区) 三级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实现数字化、网络化管理。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应急和调度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二十四)建立长效机制,保证稳定投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具有基础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长期性,各级政府要运用财政、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保证长期稳定投入。水资源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其中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比例不得低于60%。要把企业节水技术改造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项目给予支持。超计划、超定额水费收入要全额用于节水技术改造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运行。

(二十五)建立合理水价体系,提高水资源费标准。加快水价改革,提高水资源费标准,建立合理水价体系和水资源费调整机制,推进水资源保护补偿制度建设。合理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在县级以上城市全面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实行工业和服务性行业用水超计划或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健全高耗水行业与一般行业、丰水期和枯水期的差别水价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火电行业的实际取用水方式或发电量,及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滇中地区以及县级以上城镇生活用水、规模以上企业生产用水,要严格按照水资源费标准上限征缴水资源费。

(二十六)健全制度体系,促进全民参与。完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各地、各部门应将水资源节约、保护基本知识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基本水情和水危机宣传教育,推动全民参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促进节约用水、合理用水成为社会风尚,自觉行动,推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落实。各级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督办力度,促进全面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牵头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全力做好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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